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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石家庄这些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020-9-2 06:48| 发布者: 汽车公社| 查看: 29494| 评论: 0

摘要: 9月1日,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布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广大市民的倡议书,明确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倡议书全文如下↓↓致石家庄 ...

9月1日,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布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广大市民的倡议书,明确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倡议书全文如下↓↓


致石家庄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

和广大市民的倡议书

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广大市民朋友们: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交通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不仅关系到自身和亲人的幸福,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共同推动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治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交通秩序,保护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倡议如下:


一、做一名电动自行车合规生产者。


2019年4月15日,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各项安全技术要求,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要符合标准要求: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规格型号产品的CCC强制认证证书。


二、做一名电动自行车合法销售者。


销售者要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严禁非法销售未被国家工信部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CCC认证的电动摩托车产品;要积极宣传国家标准,主动开具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资料;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消费的良好氛围。


三、做一名电动自行车规范消费者。


消费者要通过正规的经销商购买电动自行车,拒绝购买不符合国标、未取得CCC认证、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的电动自行车;拒绝购买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后销售的充电器、锂离子电池;拒绝购买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摩托车产品。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核对铭牌、CCC认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资料,索要正规发票并妥善保存。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要主动购买保险产品。

四、做一名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者。


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通行时,应遵循各行其道的原则,自觉维护交通安全。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发生逆行、闯红灯、越线停车、在机动车道骑行等交通违法行为;非国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电动车充电时要在集中充电点充电,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我们真诚希望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和广大市民朋友们,迅速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构建安全顺畅和谐的省会交通环境。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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